违法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天猫平台网店某某品牌旗舰店销售“某某”品牌的化妆品。2021年5月,当事人在上述店铺上架了标题是“某某品牌祛痘印痘坑粉刺黑头青春痘淡化痘印痘坑水杨酸芦荟去痘”的化妆品。
上述产物为当事人从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上述产物的销售页面图片中宣传“抗敏祛痘”、“抗敏祛痘专利技术”、“30 天去痘印”、“九院推荐”等内容。经查,上述产物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16****。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平台网店“某某品牌旗舰店”店铺内销售“祛痘净妍美肤水”产物时在销售页面图片中宣传“抗敏祛痘专利技术”内容,但未取得专利权。当事人可提供产物试验报告证明30天去痘印的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海市****人民医院推荐上述产物的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2000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平台网店“某某品牌旗舰店”店铺内销售“祛痘净妍美肤水”产物时在销售页面图片中宣传“抗敏祛痘”内容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平台网店“某某品牌旗舰店”店铺内销售“祛痘净妍美肤水”产物时在销售页面图片中宣传“抗敏祛痘专利技术”内容,实际上未取得专利权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从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平台网店“某某品牌旗舰店”店铺内销售“祛痘净妍美肤水”产物时在销售页面图片中宣传“30天去痘印”内容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平台网店“某某品牌旗舰店”店铺内销售“祛痘净妍美肤水”产物时在销售页面图片中宣传“九院推荐”内容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圆整。
综上所述,我局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圆整。
对当事人广告使用数据未表明出处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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