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生产“某某品牌婴宝肤乐膏”(批号:20201103)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11月0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叁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该批次化妆品所涉及违法行为,适用《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违法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某某品牌婴宝肤乐膏”(批号:20210103)由于没有相关生产记录和完整的销售记录,根据当事人口述和现有销售记录,当事人以3元/盒的价格购进“某某品牌婴宝肤乐膏”(批号:20210103)和“某某品牌婴宝肤乐膏”(批号:20201103)各1000盒,合计进货价6000元,委托生产上述产物后当事人以4.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我局查获时至,当事人上述产物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上述“某某品牌婴宝肤乐膏”(批号:20210103)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4500元;“某某品牌婴宝肤乐膏”(批号:20201103)货值金额4500元,违法所得4500元,产物合计货值9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
处罚结果:
旧规下:
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生产资质厂家生产“某某品牌婴宝肤乐膏”(批号:20201103)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委托方应当是合法的化妆品经营公司或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公司;委托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委托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受委托方应当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对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二、罚款50000元;
新规下:
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生产资质厂家生产“某某品牌婴宝肤乐膏”(批号:20210103)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公司,并对受委托公司(以下称受托生产公司)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二、罚款150000元;
旧规下:
当事人在“某某品牌婴宝肤乐膏”(批号:20201103)中添加不得添加成分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物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公司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22500元;
新规下:
当事人在“某某品牌婴宝肤乐膏”(批号:20210103)中添加不得添加成分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5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委托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公司生产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
二、罚款372500元。
上述罚款合计381500元。
15817174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