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9月5日注册微信公众号“某某颁尝鲍叠”,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广告宣传以及在微信公众号商城销售化妆品,同时也在,吸引消费者。自注册微信公众号以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的“公司介绍”页面发布含有“某某(广东)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技研发、生产销售、互联网营销、公司孵化、连锁经营于一体的现代化公司,公司拥有60余款见到产物配方和多个国家级产物研发专利...... ”、“在核心科技领域,某某与国际多家大学实验室及研发机构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公司拥有多达百余项皮肤学专业认证......拥有专业的营销运营团队,医美级美导专家12位,总监级运营导师9位,互联网营销导师5位,市场营销导师12位。”、“产物核心成分源于世界一流的医用级活性胶原蛋白。并采用国际第四代生物仿生渗透技术......以补充、修复和调整细胞因子来达到美肤、抗皱、抗衰老、逆龄、紧致、修复受损皮肤等功效......超越玻尿酸与肽类产物功效30倍以上......”的等文字内容;在微信商城“商学院”页面发布使用者“使用某品牌产物的效果以及使用某某产物的效果”对比图、“体验前、体验叁次后的效果对比图”的图文内容,宣传当事人的公司规模实力以及产物的功能、成分。经查证,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图文内容,均为当事人虚构编造的,欺骗误导消费者,并无任何相关证据证实。
当事人自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图文内容起至被查获时止,浏览量共计50759人次,由于当事人无法统计其销售产物的数量,且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上述图文内容,属于以自媒体形态发布广告从事广告宣传,故我局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叁、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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