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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解答 新规下的化妆品是否可宣称“止痒”
作者:化妆品行业传媒网  2021年05月21日


01.问:


新规下的化妆品是否可宣称“止痒”


1.以前洗发水可以宣称去屑止痒,花露水也可宣称止痒,但是根据新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请问“止痒”在化妆品宣称中归属于新功效还是不属于化妆品了?2.有些功效以前可以宣称,在新规功效分类里面找不到对应类别,可能是新功效也可能不属于化妆品功效了,公司很容易误判,请问监管部门会出一个明确的文件指导吗?请领导帮忙解答,盼复,谢谢


答: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五条明确:“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选择对应序号,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已列明功效类别、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具体的宣称用语符合上述要求即可。


02.问:

再委托生产定义

您好,我们本身已经是DEM代工公司,1. 有些特殊生产环节的处理,比如烘干,特殊的射线消毒,裁切等工艺如果委托给其他单位是否属于再委托?是否允许?2.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外部的二次包装是否属于“再委托”? 是否允许?


 第三十六条(受托方责任) 受托生产公司对生产活动负责,对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受托生产公司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产物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并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按规定留样。”受托生产公司不得将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再委托其他公司生产。” 谢谢


答: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叁十六条第叁款明确:“受托生产公司不得将受委托生产的化妆品再委托其他公司生产。”


目前法规明确:实际生产公司为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公司,委托生产关系的则该公司为受托生产公司,委托生产公司则为对该产物具有产物质量主体责任的公司。今后的具体执行以正式颁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为准。


03.问:

新备案系统注册人/备案人要求

我想了解化妆品新备案系统中注册人和备案人可否是同同一人,对这个人员是否有具体的资质要求?           


答: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物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叁)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04.问:

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3

对于委托方(备案人)增加质量安全负责人这一岗位,目前就工厂有这个岗位,招聘网翻了个遍,找质量安全负责人工作的寥寥无几,先不考虑专不专业的问题,现在的质量安全负责人真是供不应求,严重缺货的状态。


请问委托方(备案人)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能兼任多个品牌方吗?相信大部分品牌产物不多,单独招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可能出现工作量不饱和或觉得平台太小,双方都难。想知道广东局是否允许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同时兼任多个委托方(备案人或品牌方)的情形呢?还是说系统关联身份证后,每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只能专职于一个公司?


答: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叁十二条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公司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物质量安全管理和产物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第4项明确:公司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技术职称,具有叁年以上化妆品生产相关质量管理经验。


特别提醒:《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叁十一条明确:“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公司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公共卫生或者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和法规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具体标准以正式颁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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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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